大学生是廉价劳动力如何辩论 大学生是廉价劳动力怎样辩论
学生实习;廉价劳动力;争议误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强调要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实习实践活动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造性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以及培养学生劳动精神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大学生实习难是一项悬而未决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瓶颈。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实训的积极性不高,若接受学生实习,则可能陷入将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的争议。大学生实习难题受多方因素制约,其中政府、学校、企业、学生及家长等多重利益诉求的难以协调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具有一定的实践合理性,而廉价劳动力争议的本质是在教学计划内的实习中,学校强制与学分、毕业等环节挂钩,让学生进行与本专业无关的简单重复劳动而违背了教育的属性。
一、“廉价劳动力”的合理性与质疑
(一)“廉价劳动力”的合理性
劳动力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狭义的概念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廉价劳动力目前尚没有确切的定义,廉价一般是指便宜的价钱,价钱的高低是基于平均或者一般的价格。因此,廉价劳动力是指那些具有劳动能力,但参照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而言价钱便宜的劳动人口。实习生成为廉价劳动力具有实践合理性体现在3个方面。
1. 实习生不具备完全的劳动能力。无论是高校教学计划内的实习学生,还是企业自行组织招收的实习学生,都不具备企业合格员工所要求的劳动能力,因此,大部分实习学生进入企业实习时不能算完整、合格的劳动力。按照教育部等六部委颁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确定的标准:实习学生的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那么实习学生的劳动力价格实际上已经是要比同岗位的企业员工低廉很多,再加上不用给实习学生缴纳“五险一金”,事实上形成实习学生就是廉价劳动力。一定程度上说,实习生成为廉价劳动力具有制度上的合法性。
2. 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多方受益。廉价劳动力包括两种:一是劳动力成本低,生产率高,质优价廉;二是劳动力成本低,生产率低,质次价廉。高校实习生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短期培训后即可顶替部分正式员工的工作,独立承担大部分任务;同时实习生薪资水平低,降低雇佣成本,因而成为企业青睐的质优价廉的劳动力。另外,实习生对获得报酬没有很高预期,为锻炼相关技能,不以取得报酬为目的。可以说,学校通过组织学生实习,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目标,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提升了实践能力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产成本并承担了社会责任。因此,只要企业不违反相应规定,严格执行学校、企业、学生签订的三方协议,企业使用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可以说三方受益。
3. 高职学生成为廉价劳动力的主力。实习生成为廉价劳动力一般需要满足4个条件:一是学生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经过简单培训后可以马上使用;二是学生实习要有较长的时间保证,一般必须达到3个月以上;三是实习生需要有一定的数量,以便形成规模效益,可以解决企业用工短缺之需;四是有稳定的学生来源,保证实习学生轮换后岗位长期有人。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高职学生必须参加至少6个月顶岗实习,同时因为高职学生数量占据高校在校生的半壁江山,专业设置契合企业需求,因此成为企业廉价劳动力的主力。而本科高校由于实习时间较短,且大多数以参观实习为主,往往受企业欢迎的程度低于高职院校。近年来,媒体关注的实习学生廉价劳动力的问题多数都出现在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中。
(二)“廉价劳动力”的争议
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既能满足企业、学生和学校多方的需求,而且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学生才可能成为廉价劳动力,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实习学生沦为廉价劳动力的质疑主要表现在学生被迫参与与本专业无关的、简单重复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实习活动。
1. 实习活动非学生自愿参见。2010年,河南省教育厅发文动员中高职学生去深圳富士康实习,部分学生反映学校有强制行为,以不发毕业证或退学相威胁;2012年,西安某高校动员学生前往富士康学习,完成6个技能学分的必修课,否则会影响学位证和毕业证的获得。 这类实习虽然是学校教学计划内的安排,但是学生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受到学生质疑被校方和企业联合,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
2. 实习活动与所学专业无关。有的实习活动尽管学校、企业和学生签订了三方协议,但学生被派往与自己所学专业毫无关系的企业实习。有调查组发布《2011—2012年电子行业学生工调查报告》显示,93.6%的学生工在实习岗位上从事普工工作,与他们学习的电机、电子、计算机网络、会计、教育、建筑、英语等专业无关,专业对口成一纸空文。学校会让公路运输专业的学生分拣快递,甚至可以视作“专业相关或相近”,有投机的行为。学校这种变相实习行为,没有尽到教育者的责任。
3. 简单重复的劳动,学生受益单一。多数实习生尚且不具备正式员工的工作能力,因此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应用电子专业的学生谈到,一天12个小时的工作量,只能做一些插件、调试甚至打纸箱的简单机械工作,根本学不到东西。这种教学计划内的实习活动,虽然与学生专业相关,但学生长时间从事简单重复的工作,背离了实习活动的教育属性,难以满足教学计划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也无法满足学生个人成长的需求,学生成为纯粹的廉价劳动力,这类问题成为被社会诟病最多的实习问题。
4. 学生的权益得不到相应保障。学校通过中介与用工企业合作,源源不断输出实习生、暑期工,从中谋取费用,层层代理使得学生工处于复杂的劳动关系中,一旦发生权益被侵犯很难维权。有调查显示,实习生与正式工同时劳动,但未毕业的学生工,企业无法为其上社保,可以节省大笔社会保险费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但发生劳动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实习生的模糊身份,为企业规避现有法律法规以降低用工成本提供了机会。
二、“廉价劳动力”争议的本质
当前社会舆论常将实习生与廉价劳动力划等号,很容易走入企业压榨剥削实习学生的认识误区。如有学者认为,大学生实习对高校教学和学生学习秩序造成冲击,并呼吁全国各高校共同禁止学生参加实习,以矫正这种“变态工作需求”。这种表态没有对大学生实习的概念进行区分,有以偏概全的倾向。而实习活动同时具有教育与生产的属性,不同类型的实习活动属性也有所不同,企业、高校、学生等在其中责权关系和角色定位也有所差别。
(一)实习的属性
实习是指知识的运用与体验,个体将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因此实习需要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开展。王志梅等研究者将实习界定为一种体验式学习,其主要目的是学习应用专业知识技能,积累职场经验。因此,实习具有教学与生产的属性。按照实习活动的主导者,可将实习划分为高校教学计划内实习、企业内部实习和学生自主进行的实习。在三类实习活动中,高校、企业和学生扮演的角色与相互之间的关系有所差别。
(二)实习的类型
有学者根据实习活动的主导者、发生场所、专业相关性等因素将实践活动分为8种类型,其中由学校组织、在企业环境中发生的与学生所学专业无关的实践活动,则是引发大学生廉价劳动力舆论争议的焦点。笔者重点关注教学计划内实习、学生自主实习、企业内部实习3种不同类型实习的属性。
1. 教学计划内实习。高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人才培养方案中需安排实践教学环节,而实习就是落实这一教学环节最重要的手段。以高职院校为例,高职院校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教学计划内实习一般情况下要求由学校组织,在真实工作环境中开展,学生参与的工作要与学生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经过学校同意,部分学生也可以自行寻找实习单位,学校经过审查确认后,与学校、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纳入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计划中进行管理。学生按规定完成实习计划的要求考核合格,可以得到相应的学分。高校教学计划内实习涉及高校、企业和学生三个利益相关主体。
2. 学生自主实习。学生在学期间利用业余时间或寒暑假自主寻找企业进行与其所学专业无关的实践活动,其目的或为了赚取报酬或增加工作经历。这种劳动过程本身具有依附性劳动色彩,并不属于真正的实习,一般称之为“小时工”或“兼职”。这种情况下的所谓实习涉及的主体只有学生和企业,他们之间存在某种雇佣关系,和高校教学没有直接关系。
3. 企业内部实习。企业内部安排的实习由企业主导进行,企业只与学生发生实际联系,与学校关系不大或无关。最主要的形式就是企业实习生项目,它是企业尽早在大学校园挖掘出合适的人才、尽早发现培养人才并予以留用的重要手段。如GE的“创想未来”计划、微软的“领跑之旅”计划等。这类实习学生招聘虽然进校宣讲,但学校不参与招聘,此类实习一般不作为教学计划的内容,学校不和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只有学生和企业。
(三)争议的本质
综上所述,实习是知识的体验与运用,具有教育与生产的属性。教学计划内实习涉及高校、企业、学生三方利益主体,具有较强的教育属性;学生自主实习和企业内部实习的教育属性较弱,涉及学生和企业两个利益相关主体,与学校没有直接关系。廉价劳动力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针对教学计划内的实习,根本原因在于过于强调生产属性,淡化教育属性。
因此,社会舆论将实习生成为廉价劳动力的矛头指向学校并不恰当,对此应该区别对待。首先,学校教学计划内的实习,如果安排不当,在学校组织的实习过程中发生的权益问题,学校责无旁贷具有监管责任。其次,在学生自主进行的实习活动中,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企业和学生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但当学生自主实习活动与学校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校应以教学安排为主,否则就没有尽到教学管理的责任。最后,企业内部进行的实习安排,如果与学校有合作关系,那么可以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受到相关权益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问题解决。
总之,作为教学计划内的实习,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是主要的组织和主导者,学生在企业内完成,因此具有教育属性。如果实习活动并非学生自觉自愿,学校强制与学分、毕业等环节挂钩,进行与本专业无关,或者即便有关也只是简单重复的劳动,那么就背离了实习活动的教育属性。而在实习过程中,因为学校、企业、甚至中介机构之间存在利益链条的关系,学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就会有沦为廉价劳动力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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