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软暴力”催收能有多嚣张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软暴力催收能有多嚣张?
赵某组织公司从事网络贷款催收业务,在对广州市某派出所的辅警进行电话催收时,竟然恶意占用报警电话线路,骚扰办公电话19小时有余,甚至威胁电话轰炸该公安分局20余个派出所的值班室电话。无视国法,猖狂已极!
这个极端的案例,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中的一个。
该批典型案例聚焦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情形,涉及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裸聊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等信息网络重点犯罪领域。最高检以案释法,以典型案例诠释了涉网恶犯罪的特征,为司法地机关有效精准地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执法标准。
2022年8月,根据中央有关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部署,最高检会同中央宣传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打击惩治网络黑恶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
打击涉网黑恶犯罪,就要抓住此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厘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特别是精确厘定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标准,做到精准亮剑,箭不虚发。
最高检要求依法准确认定套路贷犯罪,以及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对于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可以认定套路贷犯罪。如果实施软暴力催收达到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相当的程度,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效果,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须明白,套路贷绝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是在借贷的外壳之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而软暴力催收,也绝对不是非暴力,相反,只要它能够达到与暴力相当程度,形成欺压群众的效果,同样就可以依法认定涉黑组织犯罪。
在这次公布的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犯罪分子利用任你花等7个App平台,采取现金贷或者虚假购物再回购形式,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向在校大学生等群体实施网络套路贷,之后再发送拼接了被害人头像的淫秽图片和侮辱、威胁性短信,还对被害人及其父母、亲友、同事、同学进行滋扰施压,强迫被害人接受不存在的债务。
最高检明确,被告人通过修改平台的提示内容恶意延长逾期天数,属于恶意垒高还款数额的套路贷的典型表现;用发淫秽图片进行滋扰施压,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恐惧,形成了比现实暴力更为恶劣的危害后果。
从危害性特征方面说,该组织有目的地向欠缺社会经验和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三年内的毕业生放款,犯罪动机卑劣。这么一个不起眼的组织,居然导致3人自杀身亡、3人自杀未遂、3人患抑郁症、14人被迫退学或休学、辞职,堪称血债累累,犯罪后果严重。
在这次公布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虽不涉及套路贷,但是该组织为了催收网贷,同样使用PS淫秽图片、群呼、使用轰炸软件发短信等软暴力手段催收,甚至还利用电话轰炸派出所、医院等单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最高检明确这种软暴力催收行为超过法律允许的合理限度,属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该组织的属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满足了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虐人害物即豺狼,以非暴力催收为代表的涉网黑恶犯罪,虽然是通过电话、网络实施的侵害,但是造成的社会危害甚至比线下的暴力伤害更恶劣,影响更广泛,一样会欺压群众、闹出人命。这次最高检公布的四则典型案例,像照妖镜一样剥下了这种非暴力犯罪的画皮,露出了涉网黑恶犯罪的森森獠牙,必须精准亮剑,除恶务尽,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网友看法
1、网友晚安四月886:诈骗、套路贷、软暴力催债,个人信息泄漏没有隐私,国家乱象,应该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2、网友老李的世界PVGs:平安普惠催收真的是投诉无门
3、网友上进豆花uz:嚣张啊,竟敢骚扰警察
犯罪团伙是集体吗
不是的。
犯罪团伙不是集体。团伙犯罪也是共同犯罪,法律对犯罪团伙对其概念、特征、量刑上均未作出特殊规定,且这种形式完全可以被一般共同犯罪所包容,因此并无独立存在的必要。可见,所谓犯罪团伙,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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