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打官司输了还收费吗 律师是公务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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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公务员吗
不是的,律师不是公务员的。
律师不是公务员,律师的性质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
律师打官司输了还收费吗
是需要的。
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交纳代理费用。
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即使败诉仍需要交纳代理费用。
根据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不是根据官司的输赢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支付律师费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委托律师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支付,这是按照比例来支付,各地都制定有详细的律师收费办法;一种是等诉讼程序结束后支付,属于风险代理,收费标准要高一些。
聘请律师的流程
1、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主要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与指定的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主要是明确代理权限,该文书是提交给司法部门的。
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
所谓一般代理就是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
3、交纳聘请律师费。
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
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收费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收取规定幅度内的办案费用。
打官司的注意事项
打官司首先要转变观念。
很多人认为打官司是件坏事,将打官司称为“惹官非,因此不愿意打官司,甚至害怕打官司。
对于法治社会来说,这种观念显然已经过时了。
打官司虽然是件麻烦事,但是在后私力救济时代,打官司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最主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途径。
打官司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在法治社会里,每个公民都应该在自身自由和权利受到侵犯时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进行捍卫。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转变观念,不要害怕打官司,必要时就应当行使打官司的权利。
其次是准备阶段要注意的问题,包括证据的收集、聘请律师及准备庭审。
在打官司的准备阶段,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收集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现实中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失没有办法举证而导致输掉官司的情形并不少见。
基于证据的重要性,就算手头上暂时没有证据,也要想方设法去取得证据。
例如:在不存在借据或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与债务人以书面的方式重新确认债权的形式取得证据。
当决定要打官司的时候,最好是寻求律师或者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
假如受经济条件限制没有办法聘请律师,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笔者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一方面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利益。
另一方面律师法有规定,假如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是有权要求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而公民代理则没有这种保障。
在准备的阶段,如果聘请了律师的话,那么之后的工作主要就是配合律师去打官司,但假如没有聘请律师要亲自出庭的话,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和法庭辩论。
准备工作应该围绕着“主张及“事实与理由来开展。
“主张就是诉讼请求,即要求对方承担何种责任。
“事实与理由即向法庭陈述案件的经过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为了在庭审上能够更好地发挥,准备工作最好形成书面的材料。
律师打官司输了还收费吗
律师打官司输了,属于已经提供法律服务,仍需要交纳代理费用。
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即使败诉仍需要交纳代理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不是根据官司的输赢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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