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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福建规定妻子可查配偶财产

近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4月9日,微信公众号“福建人大”全文发布《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条例》第45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此外,该《条例》只单向规定了女性的调查配偶财产权。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45条 图源:微信公众号“福建人大”

《条例》一经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夫妻可以互查才是平等,开诚布公是夫妻的底线,不应是一方的特权。也有网友对公民的信息安全表示了一定的担忧,“公民信息不受保护吗,好冲突啊!”

网友热评 图源:微博评论

此外,记者查询发现,济南市人民政府以及广东省江门市分别于2011年、2012年都曾发布类似规定。其中都提到,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

该《条例》的发布有何意义?是否涉及公民信息安全?就这些问题,潮新闻记者采访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孙旭权律师以及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律师。

“该条例的发布引起了很大轰动,但这并不是说凭空出现,突兀的一个地方条例。”孙旭权律师认为,该《条例》的发布是现行《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立法精神的体现,强化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保障,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进一步进行法律保障。

“这并不意味着不平等,也不代表男的查不了,有需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诉讼查。”王逸芸律师指出,关于夫妻财产情况的调查在现行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并且夫妻双方均有这个权利,该条例只是进一步维护了妇女的权益,强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以及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细化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定。“其实在早些年,济南、广东江门等地都有类似的条例,我国对于‘查账权’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其实是一直在摸索和细化的。”

“这也可以起到监督作用,使夫妻之间更加真诚,让婚姻更和谐。”王逸芸表示,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夫妻双方均是可以行使“查账权”的,关于条例中提到的房产信息的查询之前的操作往往需要一方提供具体的坐落至不动产权中心查询坐落与权利人是否对应,这也就是业内常说的“以房查人”模式。

那对于不知道具体坐落的情况,也就是“以人查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进入诉讼程序。“这往往是双方涉及离婚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情况,才可以进行一系列查询,并且就算是进入了诉讼阶段,像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也是需要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未能提供初步线索的情况下,想要直接向法院申请以个人信息调查对方全部财产往往是不被采纳的。”王逸芸说。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图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官网

《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图源:江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孙旭权也持有相同的看法,他从事婚姻家事领域十几年,类似案件屡有发生。“我之前就办过类似的案件,当时李女士的丈夫张某突然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前几天对名下房产进行抵押贷款,但李女士则认为这房产是她婚前购买并在偿还贷款,应归她所有,当时因特殊原因登记在了还是男朋友的张某名下。此外,据李女士多方了解,她还发现张某可能有其他未知产业和房产,不知房产具体坐落,所以在法院要求提供证据时,因缺乏初步证据而拒绝调查。最终,只能通过主张对方转移财产来进行诉讼,而针对张某可能存在的资产李女士却无法进行分配。”

孙旭权指出在这个案件中,张某的财产“云遮雾绕”,并且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作为受害一方李女士却是被蒙在鼓里,甚至不清楚对方名下究竟有多少财产,在无法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出于平衡各方权益的原则下无法一味满足一方要求调查的申请,避免存在侵害对方权益的情况,那么这种平衡也让李女士在纷争中陷入被动,难以拿回理应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权益。“张某不仅违背忠实义务,更侵犯了李女士的共同财产权益。”

孙旭权认为,地方立法规定妻子对配偶财产的调查权,根据《条例》规定,她们手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就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而对方有受理申请、出具书面材料的义务,比起之前法律抽象规定当事人的调查权,更加具体而明确,女性有权依法查询丈夫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权、债务等各类财产信息,从而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费支付等关键问题上也能拥有更加充分的话语权。“这无疑为女性打破‘经济黑箱’、实现经济自主树立了坚实的法律屏障,也让妇女权益保护变得触手可及。”

王逸芸强调,条例的出台彰显着女性经济地位提升、性别平等,但这“查账权”怎么落地还需要看后续对于条例的具体实施。《条例》中关于书面材料提供中的“等”以及申请前置的“依法”等限定条件,在落地实施时是否需要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进行调取,是否会需要法院立案受理文件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落实的。“查的本身就是特定关系下利益相关人可能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信息,所以不存在侵害他人的信息,而是更在于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免受财产隐匿、转移等不公正行为的侵害。”

来源: 潮新闻

网友看法

1、网友活着就是动力0225:对于大部分妇女掌管财政大权的家庭,男方是否有权检查?

2、网友傑126540628:是否违反宪法中我国公民人人平等之原则

3、网友小叶刺玫瑰:应该可以互查财产

4、网友智者柳叶CK:我觉得这其实对男性是好事:如果夫妻有一方财产是透明的,那夫妻共同财产理应放在透明的一方,让老公上交工资这件事从此不再合理,相反,女方应该上交工资,否则有藏匿共同财产之嫌

5、网友残暴的微笑:这说明男女平等还是不平等?

6、网友吹响向善号角:女的拿证查,男的还得诉讼才能查,真是公平啊,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女律师 这并不意味着不平等,也不代表男的查不了,有需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诉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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